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外发布《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据悉,意见稿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对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出现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有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下沉的以及改变结构、用途的房屋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根据相关安全鉴定意见落实对房屋的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因该规定所产生的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
意见稿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禁止擅自变动或者损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非法加建、改建、扩建房屋,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安全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等。同时,在开展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时,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以及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有关单位投诉或者举报。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于举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实名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同时,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和销售推广有关房屋质量安全险种。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投保房屋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